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加强 监督管理的规定
来源:         时间:2017/04/14

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委及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区各直属单位,区各人民团体:

  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树立党员领导干部为民务实清廉良好形象,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规党纪,结合实际,现对我区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加强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本规定所称党员领导干部,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人民团体以及事业单位中担任各级领导职务和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街道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和基层站所党员负责人以及社区党支部委员;区属国有(集体)企业中层以上党员领导人员。

  非党员领导干部、社区居委会非党员委员参照执行。

  二、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党员领导干部组织或者参与操办本人及近亲属的婚丧嫁娶和乔迁、履新、出国、庆生、贺寿、就业、入伍、获奖、开业庆典等事宜。严禁党员干部操办和参加庆功宴谢师宴升学宴

  三、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行报告备案制度。

  四、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按照以下规定履行具体报告备案事项:

  (一)操办婚礼的,副处级(含副调研员)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在事前10个工作日,向区纪委填报《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喜庆事宜报告表》,并向区委组织部备案;正科级以下党员领导干部及社区组织中的委员应当在事前10个工作日,向区纪委派驻纪检组、派出纪工委填报《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喜庆事宜报告表》,并在本部门、街道党(工)委(党组)备案。

  (二)操办丧事的,副处级(含副调研员)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在事后15个工作日,向区纪委填报《党员领导干部办理丧葬事宜报告表》,并向区委组织部备案;正科级以下党员领导干部及社区组织中的委员应当在事后15个工作日,向区纪委派驻纪检组、派出纪工委填报《党员领导干部办理丧葬事宜报告表》,并在本部门、街道党(工)委(党组)备案。

  未按规定报告备案或者未如实报告备案的,一律视为违规操办。

  五、操办婚礼等喜庆事宜,要坚持勤俭节约,严格控制人数、费用、规模,不得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六、办理丧事事宜,要带头文明节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殡葬改革规定,从严控制殡葬规模,不搞封建迷信活动。

  七、操办婚丧嫁娶事宜中,严禁下列行为:

  (一)化整为零,分批次、多地点办理本人和子女婚庆活动;

  (二)以任何方式向管理服务对象及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人员发出邀请或打招呼。

  (三)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的礼金及礼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或支付凭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由党员领导干部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四)借用公务车辆或者使用其它公共资源;干扰和妨碍正常的工作、生活、交通等公共秩序。

  七、操办其他喜庆事宜中,严禁以任何方式邀请亲属(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的人员参加。

  八、各级党组织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放任不管、不加制止,或者监督管理不力的,依据有关规定,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予以问责。

  九、区纪委各派驻纪检组、派出纪工委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违规违纪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严肃查处。

  十、此前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中共西安市新城区纪委

                         西安市新城区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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