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职责
来源:         时间:2020/12/30

办公室工作职责

1.负责处理机关日常事务;

2.筹备组织各类会议、活动;起草综合性材料、讲话、文件文稿等;

3.审核以纪委监委及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综合分析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开展政策理论及重大课题调查研究;

4.承办机关及派驻(出)机构综合信息、机要、保密、档案等工作;

5.协调全区纪检监察系统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

6.督促检查上级纪委、区委、区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批办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7.协调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答复;

8.承办工青妇、养老医疗、退休人员日常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9.做好财务、国有资产等各项后勤保障工作;

10.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组织宣传部工作职责

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全区纪检监察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组织建设;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派驻(出)机构组长(书记)的提名、考察等;

2.负责派驻(出)机构和区委巡察办科级及以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3.负责承办机构编制、工资审批等人事工作;

4.负责全区纪检监察系统干部培训、考核、奖惩、交流等工作;

5.协调办理区管干部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

6.监督检查全区纪检监察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情况;受理对全区纪检监察系统除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外的党员干部涉嫌违反党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等问题的举报,提出处置意见并督办问题线索初步核实及立案审查调查工作;

7.组织全区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以及廉洁文化建设等工作;

8.指导纪检监察系统的宣传教育、廉洁文化建设和网络宣传工作;

9.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信息传播及网络舆情信息收集、研判和处置工作;

10.承办区纪委监委门户网站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网络宣传引导工作;

11.负责全区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考试工作;

12.负责区纪委监委机关党的建设工作;

13.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党风政风监督室工作职责

1.综合协调全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2.综合协调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执行;

3.综合协调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工作;

4.协调督促整治群众身边以及扶贫领域的腐败和作风问题;

5.综合协调党内监督、党内问责及行政履职问责等方面工作,督促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落实;

6.综合协调区纪委监委机关参与调查事故、事件涉及的监督对象违纪违法行为和需要问责情形的调查处理工作;

7.综合分析党风政风监督工作情况,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工作建议;

8.组织协调开展党风政风监督工作专项检查;

9.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信访室工作职责

1.受理对党的组织、党员违反党纪行为和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等的检举、控告;

2.归口受理对区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等行为的信访举报,统一接受派驻(出)机构报送的相关信访举报,分类摘要后将问题线索类信访举报移交案件监督管理室;

3.受理党员对区纪委作出的党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监察对象对区监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复审申请;

4.综合分析信访举报情况;

5.接待群众来访,处理群众来信和电话网络举报事项,处置信访举报突发情况;

6.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案件监督管理室工作职责

1.负责对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履行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综合考评等职责;

2.统一受理信访室、党风政风监督室、纪检监察室等部门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巡察工作机构、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相关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提出分办意见移交有关部门;

3.统一受理派驻(出)机构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报告,分送有关部门;

4.承担区委反腐败协调小组日常工作;

5.归口管理审查调查工作中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事项;

6.对调查措施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全区依纪依法安全办案情况;

7.承办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涉案信息查询业务管理;监督检查涉案款物收缴等;

8.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案件审理室工作职责

1.审理区纪委监委查处的、派驻(出)机构报批或备案的违反党纪、职务违法和涉嫌职务犯罪案件,严格依规依纪依法提出处理或者处分意见;

2.指导开展党员对区纪委作出的党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案件、监察对象对区监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请复审案件,以及其他需要由区纪委监委办理的申诉、复核案件等;

3.对受处分党员或监察对象进行回访教育;

4.指导全区纪检监察机构案件审理等相关业务工作;

5.承办案件档案管理工作;

6.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纪检监察室工作职责

1.履行依纪依法依规监督的职责。监督检查本区各级领导班子及区管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方面的情况;

2.监督检查各党(工)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3.综合分析研判问题线索对适用“四种形态”中第一种、第二种形态的,按程序提出处置意见;

4.对适用第三种、第四种形态的,按程序进行审查调查;

5.履行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处置的职责。承办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的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调查,以及其他比较重要或者复杂案件的初步核实、审查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6.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7.指导、检查、督促联系的派驻(出)机构落实纪检、监察责任,实施问责;

8.承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案件;

9.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职责

依据党章、宪法和监察法,根据区纪委监委授权,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对区纪委监委负责,强化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驻在部门内设机构负责人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的监督,着力加强对驻在部门本级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监督。

1.监督促进驻在部门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促进驻在部门党政一把手当好第一责任人。监督检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及廉洁自律等情况,经常、及时向区纪委报告上述情况及发现的重要问题。受理对驻在部门党的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

2.经区纪委批准,初步核实反映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区委管理干部的问题线索;参与审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区委管理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负责审查驻在部门非区委管理的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受理驻在部门党的组织和党员的申诉。

3.对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驻在部门党的组织和负有责任的党的领导干部,按照管理权限对其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的组织提出问责建议。

4.推动驻在部门开展廉政教育。依法对驻在部门的领导班子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维护宪法法律,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领导班子和区委管理的公职人员存在问题的,及时向区纪委监委报告;发现其他公职人员存在问题的,会同驻在部门开展调查处置、强化监督职责。受理对驻在部门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

5.负责调查驻在部门非区委管理的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案件;涉嫌职务犯罪案件交由区监委处置,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受理驻在部门监察对象不服派驻机构所作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的复审申请。

6.按照管理权限,对驻在部门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根据监察结果,对驻在部门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7.负责对本派驻机构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8.完成区纪委监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权限


1.派驻机构负责人参加或列席驻在部门领导班子会议以及研究“三重一大”等事项的其他会议。

2.派驻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查阅或复制驻在部门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账目等材料。

3.派驻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以对驻在部门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查阅和调查核实。

4.派驻机构应当就驻在部门管理的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考察人选的党风廉政情况,提出书面意见。

5.派驻机构负责人可以约谈驻在部门管理的干部。需要函询、诫勉谈话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6.派驻机构审查调查驻在部门管理的党员干部或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的案件,立案前应当征求驻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意见,经区纪委监委批准,也可以立案后予以通报。

7.派驻机构可以针对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向驻在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驻在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8.派驻机构有权采用党内法规规定的履行纪律检查职能的其他措施。同时,经向区纪委监委请示,根据授权,可以使用谈话、询问、查询、调取等不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财产权利的监察措施;需要采取其他调查手段的,必须报区纪委监委同意,以区监委的名义行使,或者由区监委相关内设机构组织实施,派驻机构予以配合。派驻机构不得使用留置措施。


派出街道纪工委工作职责

依据党章规定,围绕监督执纪问责,履行党的纪律检查职能,监督的重点对象是所在街道领导班子及区管干部和街道科级干部。主要工作职责是:

1.督促所在街道党工委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履行对所在街道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协助街道党工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2.检查所在街道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区委决议,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以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拨任用干部、加强作风建设、依法行使职权和廉洁从政等情况。发现重要问题向区纪委及时报告。

3.经区纪委批准,初步核实反映所在街道领导班子及区管干部的问题线索;参与调查所在街道领导班子及区管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负责调查所在街道科级及以下党员、干部,辖区社区“两委会”成员及党员违犯党纪的案件。

4.受理对所在街道党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受理所在街道党组织和党员不服处分的申诉。

5.对所在街道领导班子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提出问责建议。

6.承办区纪委交办的其他事项,负责派出街道纪工委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


派出街道纪工委监督权限

1.派出街道纪工委书记参加或列席所在街道领导班子会议以及研究“三重一大”等事项的其他会议。

2.派出街道纪工委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查阅或者复制所在街道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账目等材料。

3.派出街道纪工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可以对所在街道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查阅和调查核实。

4.所在街道管理的领导干部在提拔任用时,派出街道纪工委根据有关规定出具廉政意见。

5.派出街道纪工委书记可以约谈所在街道管理的党员、干部,需要函询、诫勉谈话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6.派出街道纪工委调查所在街道管理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立案前征求所在街道党工委的意见,经区纪委批准,也可以立案后予以通报。

7.派出街道纪工委可以针对所在街道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向所在街道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所在街道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8.派出街道纪工委有权采用党内法规规定的措施履行纪律检查职能。


派出街道监察组工作职责

依据《宪法》和《监察法》,根据新城区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监委)授权,履行对辖区内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的国家监察职责。

1.对本级管辖的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区委管理的公职人员存在问题的,及时向区监委报告;发现其他公职人员存在问题的,及时分类处置。

2.经区监委批准,负责调查本级管辖的监察对象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案件;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及时报送区监委处置,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3.按照管理权限,对本级管辖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根据监察结果,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4.按照管理权限,受理对本级管辖的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派出监察组所作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的复审申请。

5.负责对派出监察组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6.协助区监委开展监察工作,完成区监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派出街道监察组监察权限

1.根据区监委授权,可以使用谈话、询问、查询、调取等不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财产权利的监察措施;需要采取其他调查手段的,必须报区监委同意,以区监委名义行使,或者由区监委相关内设机构组织实施,派出监察组予以配合。派出监察组不得使用留置措施。

2.拟立案调查的,需经区监委审批同意后,作出立案决定。对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涉案人数较多或涉案金额较大的案件,及时报送区监委,由区监委立案,采取指定管辖或组织联合办案等方式办理。

3.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监察对象,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由派出监察组作出决定,报区监委备案。对职务违法拟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报区监委审定后,由派出监察组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对职务违法拟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报区监委,由区监委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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